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8號
- 上訴人
- 林清謙(兼林清標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李祈茂
- 上訴人
- 何墥鎮
- 上訴人
- 何墥科
- 上訴人
- 楊蓮
- 林錦輝(兼林湯愛玉、林淑鳳、林淑貞、林紅鶴、林仙芬(兼林湯愛玉、林淑鳳、林淑貞、林紅鶴、林思以(即林清融之承受訴訟人)何東照(即何清旺之承受訴訟人)何文山(即何清旺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林茹海
邱塗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56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848.1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96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 平方公尺=11,025,5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