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8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訴字第1318號返還本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
佰壹拾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
捌佰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訴字第1318號返還本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
佰壹拾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
捌佰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