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8號
- 上訴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8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8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