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被告
- 甲○○
指定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17,306,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49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指定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4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
新臺幣17,306,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6,49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