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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660,81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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