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智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銘耀律師
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660,81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