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706萬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萬33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與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706萬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萬33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