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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勞訴

字第29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6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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