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