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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瑞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6年度勞訴

字第29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666,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2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