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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9號

上訴人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建字第10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35,01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