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蔡子良、廖誼忠
- 上訴人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32號上 訴 人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被 上訴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智字第32號排除侵害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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