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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32號

排除侵害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32號

上訴人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被上訴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智字第32號排除侵害等(專利權)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3,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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