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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8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損害賠償(專

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專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