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8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損害賠償(專
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損害賠償(專
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