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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40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40號

聲明人
即繼承人
乙○○
即繼承人
己○○
即繼承人
庚○○
上列 二人 甲○○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丁○○ 住臺中縣霧峰鄉○○○路16號
丙○○ 住同上
上列 二人 戊○○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為繼承之『何明清』、『何俊章』、『何漢溪』、『何翠雲』、『游淑珠』已收受聲明人寄發拋棄通知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何明清』、『何俊章』、『何漢溪』、『何翠雲』、『游淑珠』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04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