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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56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靜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56號

聲明人
甲○○
聲明人
乙○○
共同代理人
丁○○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丙○○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兩造『合照照片』資料。

二、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三、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四、聲明人來臺之資料、照片。

五、補充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原本或正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5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