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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金興研磨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丁○○
被告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興研磨有限公司、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興研磨有限公司、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5,5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6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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