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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段奇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8號

上訴人
林清謙(兼林清標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李祈茂
上訴人
何墥鎮
上訴人
何墥科
上訴人
楊蓮
林錦輝(兼林湯愛玉、林淑鳳、林淑貞、林紅鶴、林仙芬(兼林湯愛玉、林淑鳳、林淑貞、林紅鶴、林思以(即林清融之承受訴訟人)何東照(即何清旺之承受訴訟人)何文山(即何清旺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林茹海

      邱塗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560元(計算式: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848.12平方公尺×系爭土地96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0元/ 平方公尺=11,025,5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3,5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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