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1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19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