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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8號

返還本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訴字第1318號返還本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

佰壹拾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

捌佰參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1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本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