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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1號

返還漂流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1號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61號返還漂流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3,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漂流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