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1號
- 上訴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61號返還漂流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3,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61號返還漂流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03,2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