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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
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29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