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29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229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