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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7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97號

上訴人
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台幣(下同)2,55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9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