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因96年度訴字第2805號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上訴人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1,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805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二人因96年度訴字第2805號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上訴人部分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11,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