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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6號

給付撫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因96年度訴字第2996號給付撫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7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撫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