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四人因96年度訴字第2996號給付撫卹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7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