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台中縣豐原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63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79,2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度訴字第63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79,2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