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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訴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648號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