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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訴人
甲○○

     蔡欣潔即寶祥工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處因96年度訴

字第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1,481,5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上訴人蔡欣潔即寶祥工業社部分為新臺

幣617,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9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