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9號
- 上訴人
- 甲○○
蔡欣潔即寶祥工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處因96年度訴
字第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1,481,5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3,626元,上訴人蔡欣潔即寶祥工業社部分為新臺
幣617,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