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甲○○○
上訴人因96年度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93,18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因96年度重國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93,18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