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乙○○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6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土地補償
分割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乙
○○部分為新臺幣3,391,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90
元、上訴人丙○○部分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0751元未據上訴人二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