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當事人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660,81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