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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借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1706萬7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萬33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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