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9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10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68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9
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10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68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