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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上訴人
林佑吉即吉鑫鐵工廠
即被告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主

文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主文第二項

部分核定為新台幣80,503元,合計為新台幣1,730,50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