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林佑吉即吉鑫鐵工廠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72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主
文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主文第二項
部分核定為新台幣80,503元,合計為新台幣1,730,50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