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乙○○等人因97年度智字第20號損害賠償(著作權)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為非財產訴
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上訴聲明第三、四項其訴標
的金額、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81萬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萬8527元,上開兩者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30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