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 抗告人即聲請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即聲請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即聲請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