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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225號

聲請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225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送達代收人
丁○○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送達代收人
未○○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地○○
聲請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癸○○
聲請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送達代收人
酉○○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送達代收人
亥○○
聲請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送達代收人
酉○○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樓、5
法定代理人
宇○○
法定代理人
樓、5
送達代收人
己○○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送達代收人
壬○○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
送達代收人
戊○○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送達代收人
子○○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玄○○
送達代收人
巳○○
聲請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丑○○
聲請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送達代收人
庚○○
相對人
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寅○○間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等語。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如附件所示無擔保債權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有擔保債權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憑。再觀諸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尚稱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22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認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