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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3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23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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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周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
│  單,並應詳列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必出 │
│  要支出之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                          │
├───────────────────────────┤
│㈣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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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3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