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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9號

確認耕地375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69號

原告
A○○
原告
B○○
原告
玄○○○
原告
H○○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原告
戊○○
原告
丁○○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弄21
原告
乙○○
原告
D○○
原告
弄22
原告
G○○
原告
F○○
原告
黃○○
原告
C○○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見軍律師
被告
亥○○○

      寅○○

      巳○○

      卯○○

            弄16

      辰○○

      戌○

      宇○

      午○

      宙○

      未○○○

      酉○○

      申○○

      庚○○

      天○○

      地○○

            樓之1

      丑○○

            弄13

      子○○

      E○○○

      辛○○○

      癸○○

      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亥○○○等21人間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租賃關

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及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各自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     告│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計算標準及計算式(新臺幣)│
├──┼───────┼───────────┼──────────┼─────────────┤
│1  │A○○、B○○│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依原告主│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元     │ 張,兩造間就上開租賃固未│
│  │       │ :28,77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 約定期限,但因該租賃係屬│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3,000 元     │ 耕地租賃,依耕地三七五減│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租條例第5條前段規定,耕 │
│  │       │ 訴訟        │          │ 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五年,│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 即應以6年為其租期。而依 │
│  │       │           │          │ 原告所提收據,其95年租金│
│  │       │           │          │ 為4,796元,6年之租金總額│
│  │       │           │          │ 為28,776元。故本件訴訟標│
│  │       │           │          │ 的價額應為28,776元。  │
│  │       │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依民事│
│  │       │           │          │ 訴訟法第77條14第1項規定 │
│  │       │           │          │ 計算。         │
├──┼───────┼───────────┼──────────┼─────────────┤
│2  │玄○○○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 :25,380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4,230元 │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25,3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25,380元。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3  │H○○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 :7,53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1,256元 │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7,53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7,536元。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4  │戊○○、丁○○│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己○○、何叔│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玲、丙○○、何│ :14,67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2,446,6│
│  │叔容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14,373元│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故          │
│  │       │ 訴訟        │          │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 14,676元。       │
│  │       │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5  │D○○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 :15,966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 據,其95年租金為2,661元 │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3,000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 元  │ 15,96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15,966元。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6  │G○○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 :23,358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3,893元 │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23,3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23,358元。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7  │F○○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 :36,864元      │          │ 據,其92年租金為6,144元 │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 :3,000 元    │ 36,86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36,864元。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以上合計:4,000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8  │黃○○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 :19,440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5年租金為3,240元 │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 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元  │ 19,4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19,440元。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9  │C○○    │A.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財│A.財產權訴訟部分  │A.財產權訴訟部分:計算標準│
│  │       │ 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 :1,000 元    │ 同上欄所載。依原告所提收│
│  │       │ :24,768元      │B.非財產權訴訟部  │ 據,其94年租金為4,128元 │
│  │       │B.請求訂定書面租約及協│ 分:3,000元    │ ,6 年之租金總額共計  │
│  │       │ 同辦理登記之非財產權│以上合計:4,000 元  │ 24,76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  │       │ 訴訟        │          │ 價額應為24,768元。   │
│  │       │以上二者合併請求。  │          │B.非財產權訴訟部分:同上欄│
│  │       │           │          │ 所載。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6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耕地375租賃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