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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8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清水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乙○○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8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