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台中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訴字第145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
3,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