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841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841號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1,203,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46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