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6號
- 上訴人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0,
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0,
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