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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26號

上訴人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6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50,

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2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