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
7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631,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5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
7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631,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5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