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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因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

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2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4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