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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上當事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原

審判決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5,

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