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9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9,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68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