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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78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許冰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378號

附帶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附帶被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婚字第378號離婚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附帶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7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