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378號
附帶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附帶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婚字第378號離婚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附帶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附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