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97年度建字第28號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3,393,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97年度建字第28號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3,393,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6,8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