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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顏世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15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3條第1項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基礎,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計畫內容應記載,清償金額、清償方法及清償年限等要件。次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然其於本院98年 3月25日訊問時,現在在中國時報做電訪,我每月領7、8千到 1萬元左右,我在台中的中國時報做了一年左右,房租我現在已經付不起了,我兒子現在有在幫我,我也會跟我姐姐借錢,提出更生方案的時候是我跟我姐姐借錢,現在完全沒辦法了等語。依此債務人收入不多,而其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所列每月支出又係 1萬1150元,如何能負擔支應矧,債務人自承現在連房租已經付不起了。如是,聲請人雖有固定收入,惟已無法負擔其日常生活支出,又如何履行其更生方案,顯與更生之本旨不符,其情形亦無法補正;矧,縱使債權人可決其更生方案,其更生方案又無履行可能,法院仍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更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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