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等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8月14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僅於97年8月27日具狀補正其中部分資料,尚有如附表所示編號㈡及㈣部分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仲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
│  單,並應詳列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必出 │
│  要支出之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                          │
├───────────────────────────┤
│㈣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i;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