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等到院,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下同)97年8月14日 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僅於97年8月27日具狀補正其中部分資料,尚有如附表所示編號㈡及㈣部分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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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 │ 單,並應詳列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必出 │ │ 要支出之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 │ ├───────────────────────────┤ │㈣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