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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新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更生事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即聲請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即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林新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薰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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