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2號
- 原告
- 捷美屋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16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35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