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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告
捷美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3,16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14,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35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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