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4
6,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4
6,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