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14

6,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